【合规】读书笔记0导论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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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也同时构成了哈特著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哈特的理论最终呈现为在坚持法律义与道德义分离的实证主义的基本前提下,以规则理论取代命令理论并最终实现了相对于John Austin的超越。
而所谓的整体法理论law as integrity正是徳沃金对于上述问题的最终回答。
法律概念法律是什么的重要性源自于法律本身的重要性,而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规范性社会实践normative social practice,这个认识称为我们理解法律的前提与出发点。
在回答上述问题的时候,科尔曼的最终立场是一方面,应当承认道德或多或少具有某种意义;另一方面,肯定道德的上述意义并不等于支持法律在缺乏道德之影响时无法存在的结论。
法律最为突出的一般性特征在于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人类的某种行为不再是任意性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义性的。这种行为的受约束性本身就是法律规范性的最佳体现。
换言之,法理学必然属于规范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要想成功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将自身的理论建立在肯定法律之规范性的基础之上。
在这个讨论格局之下,可能的理论结果有二或者承认法律的规范性取决于道德规范性的自然法立场,或者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的实证主义主张。
德沃金支持前一种的自然法传统,试图通过理论分歧打破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进而为在法律与政治道德这种特殊道德之间建立必然关系铺道路。与德沃金不同,哈特和科尔曼站在后一种的实证主义传统之上,认为必然存在由承认规则保证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
陈景辉老师认为,道德与法律这两种规范性存在的存现状,使得自然法传统存在着致命的困难由于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因此它才能给我们的行动提供理由;如果法律的权威性自于道德,即法律的要求等于道德要求,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为人们提供独立于道德之外的行动理由,法律的权威性问题也将灰飞烟灭。这种叠床架屋的理论使得人们遵守法律的义与法律存在的理由同时丧失,因为只要存在道德就已经足够;换句话说,既然道德已然为行为提供充足的理由,那么法律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律的规范性就必然引出相对于道德的法律之界限的问题,这也正是本文的论证目的。
在自然法理论之下,法律的权威性源当然不成问题,因为法律之上那些因素本质神谕理性与道德本身天然的至上性足以解释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如果坚持斩断法律与道德之间权威性之传递关系的实证主义立场,那么论证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变得相当困难。
概括而言,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二或者为法律的权威性寻找到一个有别于道德的新源,或者干脆论证权威性是法律自身必然拥有的属性。
必须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上述哪种论证策略,都不得出现循环论证的逻辑困难,即不能通过预先设定法律的权威性论证权威性。
论证法律界限的存在必须包括论证法律权威性源的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法律的权威性问题,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即使得到证明,也将会饱受攻击,进而危害法律界限的成立。
法律领域内的实证主义,自有一套有别于实证主义哲学的理论脉络与问题系统。因此法实证主义可以与实证主义哲学严格加以区分。
一个完整的实证主义理论必然以支持法律的界限与权威的观点为核心,并且包括一系列对其提供支持的辅助性观点。这些针对不同问题提出的解决框架或观点,本文称之为命题thesis。
基本等于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