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出炉
发布时间: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出炉
为拓展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征求意见稿指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权,不得损害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证资本市场监测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台
第五条台定义股权众筹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的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台内控水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台准入股权众筹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华人民和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台职责股权众筹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
四利用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具有相关业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额贷款业;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管理计划银行理财品信托计划保险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生的投资损失;
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一期经审计的财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台的业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台备案。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
三股权众筹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证监会监管信息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享。
第二十六条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的,应当在业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便是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